为贯彻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规范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市司法局正在对《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修改。现将《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司法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建国西路648号,上海市司法局立法一处,邮编:200030
电子邮件地址:lfyc@sfj.sh.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8日。
上海市司法局
2020年3月6日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加强决策执行,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体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事项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六)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财政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目录和标准)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具体标准,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决策机关办公厅(室)应当于每年一月份组织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基本原则和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增强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
第七条 (程序适用的基本规则)
决策事项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依靠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作出判断的决策事项,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八条 (考核与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九条 (决策启动)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决策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决定启动决策程序。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建议的,由决策机关的办公厅(室)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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