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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江苏省苏州市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紧扣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坚持以“监管是为了更好发展”的目标要求,强基础、守底线、防风险、保安全,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网络交易市场突出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取得积极成效。现公布10起违法典型案例。
【01】常熟某服装商行商标侵权、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常熟某服装商行通过直播平台销售服装鞋帽,无法提供某品牌鞋子的商标授权证明;将一款实际生产厂家为“上海梦某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羽绒服和另一款无厂名厂址等标签标识的裤子虚假宣传为知名品牌代工厂生产;此外,某款“男士羽绒马甲”经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2年7月4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
【02】张家港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张家港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网店并销售印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的一次性防护口罩,且无法提供相关授权许可等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1月18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6000元的行政处罚。
【03】相城区某水产公司直播销售大闸蟹虚假宣传案
相城区某生态水产有限公司通过直播平台销售大闸蟹期间,将从江苏省建湖县购进的非阳澄湖大闸蟹宣传成阳澄湖大闸蟹,共计直播带货场次22场,销售非阳澄湖大闸蟹227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1月25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张家港某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张家港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提高平台内店铺的排名,接受第三方公司提供的刷单服务,当事人共刷单86笔,刷单金额合计为187611.67元。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7月1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苏州工业园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苏州工业园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网店销售矫姿带产品,产品标题、页面等宣传“强力矫正驼背”“三周还原好身姿”“航空纳米高碳材质”“坚持1-2个月有明显矫正效果”等内容,但涉案三款产品生产商经营范围为运动护具,不含医疗器械,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依据。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2年12月5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06】常熟某食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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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龙镇初级中学
古龙镇初级中学创办于1958年,前身为红星中学,其中几经易名,从1989年撤乡建镇后一直称古龙镇一中。学校服务十个村,四万多人,现有34个教学班,2039名学生,116名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113人,专任教师均达大学专科以上学历。